臨時市政局詢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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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臨時市政局發:

問題──王敏超議員提出

  有文件指出地政總署最近已將全港斜坡按其危險程度分類,以訂定其維修緩急次序。為此,我有以下問題:

(甲) 此舉對本局所提供的服務有何影響?

(乙) 如因中央政府一些新政策的實施而令本局開支增加,請問本局可採取甚麼步驟而令財政上可避免被剝削?

答覆──財務委員會主席蔣世昌議員作答:

  在回答這條分為兩個部分的問題前,我必須解釋有關背景。

  自行政措施備忘錄於1975年訂定後,局方已作出安排,以確保在本局用地範圍內的斜坡得到妥善保養。斜坡保養工作屬一般物業維修服務的一部分,有關工作交由建築署負責進行,而所需開支會計算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之內。在1998/99年度,例行維修現有斜坡的開支約為1,160萬元。

  1994年發生堅尼地城觀龍樓事件時,本局須負責維修保養的斜坡共有

259個,到了1997年12月則增至322個,建築署檢查後證實這些斜坡全屬穩固。

  發生1994年觀龍樓事件後,工務司發出指示,規定全港所有斜坡均須經土力工程師檢查;如有需要,部分斜坡更須經過重新檢查,以確保其穩固程度達至現行的工程標準。建築署聘請了顧問對本局用地範圍內的斜坡進行檢查,在1998/99年度,這方面須繳付的費用將為1,970萬元。

  發生觀龍樓事件後,政府展開一項新的顧問工作,把本港所有人造斜坡重新分類。同時,地政總署與土力工程處亦正進行「有系統鑑辨全港斜坡維修責任」

(SIMAR)的工作,有關結果將於1999年年中之前陸續分批公布。進行

SIMAR的目的,是要確定每個斜坡的維修責任誰屬。據地政總署目前所公布,經SIMAR鑑辨為應由本局負責維修的斜坡數目為762個。

  在762個經SIMAR鑑辨出的斜坡中,有83個是部分位於本局地界範圍以內而部分則位於非批撥予本局的政府土地範圍內;此外,亦有57個斜坡是完全位於非批撥予本局的政府土地範圍內、但被認為會影響本局設施的。根據署方最近徵詢所得的獨立法律意見,局方只須負責維修位於本局撥地範圍內的斜坡或部分斜坡;不過,基於公眾安全問題,署方已要求建築署檢查所有斜坡並提交報告,但同時亦正採取步驟與地政總署商討,以確保非屬本局維修責任的斜坡會繼續由適當的政府部門負責。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份,局方的服務應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因為就今個三年期的預算而言,本局已在1998/1999年度及1999/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中預留3,200萬元的款項,用以支付有關322個現有斜坡和新近經

SIMAR鑑辨為應由本局負責的斜坡的維修及顧問費用。

  問題的第二部份,王議員詢問如因政府新政策的實施而令本局開支增加,本局會採取甚麼步驟。

  正如我剛才回答問題第一部份時所解釋,在今個三年期內,局方的服務將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至於在今個三年期以後的情況,據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指出,當兩個臨時市政局議員的任期於1999年底屆滿時,將不會保留兩個臨時市政局。若然如此,維修斜坡的責任將由政府負責。(倘解散兩局的建議因任何原因而未能實行,本局就下一個三年期的撥款與政府進行商討時,會將這方面所需的撥款考慮在內。)這種處理方法不單止適用於斜坡問題,事實上,每當政府的新政策導致本局開支增加時,本局亦會採取相同的方法處理。

問題——歐玉霞議員提出:

(甲) 過去三年,本局轄下各公共泳池的泳客人數是多少?另外,亦請列出

    過去三年六月至十月期間使用公共泳池的泳客人數。

(乙) 署方有否作出統計,本局轄下的公共泳池在每日的開放期間,什麼時段

    是最多人使用?

(丙) 現時本局轄下的泳池是否有一套標準的清潔程序,若有,該標準是怎樣?

(丁) 現時本局轄下的泳池的人手編制如何,每個泳池平均有多少員工專責

    清理泳池?

(戊) 據了解,早期本局的泳池於每日都有分段關池的安排,而其後則改為

    全日開放,局方是於那時決定要全日開放泳池,而所持的理據為何?

(己) 現時的全日開放措施,會否對泳池的潔淨程度帶來影響?若有,影響

    程度是怎樣,若否,原因為何?

(庚) 據本人了解,目前區域市政局轄下的公眾泳池每日仍分三節時間開放

    泳池供公眾人士使用,期間並會有人清潔泳池,鑑於兩個市政局在泳

    池開放時間上有差異,署方有否將兩者的泳池場地管理及池水潔淨程

    度作出比較,若有,結果如何?本局有沒有考慮跟隨區局的做法,將

    泳池每日分階段開放供公眾人士使用?

答覆——康樂委員會主席王敏超議員作答:

  歐議員的問題共分為七部份,第一部份詢問局方轄下各公共泳池在過去三年的泳客人數及在過去三年六月至十月期間使用局方轄下公共泳池的泳客人數。

  局方轄下各公共泳池在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的總入場人次分別是4,794,338、5,715,937及5,035,229。在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六月至十月期間,局方轄下公共泳池的總入場人次分別是3,428,562、4,445,010及3,566,323。

  問題第二部份詢問署方有否統計本局轄下的公共泳池在每日的開放期間,最多人使用的是什麼時段。

  據資料顯示,本局轄下的公共泳池一般在週日早上七時至九時、下午四時至八時及假日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期間是最多人次進入的時段。

  問題第三部份詢問現時本局轄下的泳池有否一套標準的清潔程序及有關標準是怎樣的。

  署方現時清潔泳池的程序及有關標準是根據游泳池事務工作小組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的會議上通過的會議文件REC(WGSP)/11/95而釐訂,這些清潔措施主要包括:

  (甲)每日徹底清潔泳館起碼一次。在旺季,泳館職員會加強泳館的清潔

     工作,如有需要,更會安排特別的清潔工作。

  (乙)每日早上必須清除水面污物。在泳池開放期間,如有需要及有足夠

     人手,會再次進行清除水面污物的工作。

  (丙)在泳池關閉時,或在較少泳客期間,清潔池邊的去水渠和泳池壁。

  (丁)每週進行兩次清潔池底工作,通常在星期一和星期四晚上,泳池關

     閉後,清潔積聚於池底的污垢。

  為確保泳池水質清潔壎矷A池水的游離剩餘氯標準現時是保持於百萬分之零點五至一之間,以確保有足夠的殺菌能力;而酸鹼值的標準則保持在七點二至七點八之間,為泳客提供舒適的水質。

  問題第四部份詢問現時本局轄下的泳池的人手編制,當中每個泳池平均有多少員工專責清理泳池。

  現時在本局轄下的標準泳館人手編制一般設有五位康樂事務助理員、兩位助理文員、三位濾水機房技工、二十位救生員及按需要而聘請的臨時一級工人,以維持入閘及更衣室秩序。以上員工需分為兩組,分早午兩更輪班工作。

  清潔泳館的一般工作主要是由合約清潔承辦商負責。承辦商會按泳館的大小,安排約三至五位工友駐場專責每日的泳館清潔。至於清潔游泳池內的工作,例如池邊的去水渠、泳池壁及泳池池底,是由救生員清理的。

  問題第五部份詢問局方是在何時決定要全日開放泳池及所持的理據是什麼。

  局方是在一九八七年五月至十月期間,在柴灣及李鄭屋游泳池,試驗推行無分段開放時間,以吸引更多市民使用公眾游泳池。試驗結果顯示,無分段開放的泳池較三段開放時間的泳池較受市民歡迎,局方遂於一九九八年一月批准所有公眾游泳池(維多利亞公園及摩理臣山游泳池除外)實施無分段開放時間。後來為了更方便市民及團體使用維多利亞公園、摩理臣山及九龍公園游泳池,這些游泳池亦於一九九四年四月開始實施無分段開放時間,其後新落成的泳池,亦採取無分段的開放時間。

  問題第六部份詢問現時全日開放泳池的措施,有否對泳池的潔淨程度帶來影響及影響的程度。

  現時泳池的濾水及消毒系統已經確保了泳池水質合符壎芞郱ョA採取現時全日開放泳池的措施,在某些情況下是限制了泳池員工的清潔工作,例如:因泳客塗了過多的太陽油在身上,使油脂浮游在水面上,遇上空氣中的塵埃,便會聚成一層黑色的黏膜堆積在泳池壁上,當泳池員工揩抹清潔時,會遇到不合作及不願意離開水池的泳客阻撓。因此泳池大部份的清潔工作都會在每天泳池關閉後進行,以免泳池員工因工作所需而與泳客發生不必要的衝突。若泳池能夠實施分段開放措施,員工可利用於每節之間的時間進行清潔池面及泳池壁的工作。不過,分段開放措施亦會縮短泳池的每天開放時間,為市民帶來不便,及引致使用率可能下降。

  問題第七部份詢問署方有否將本局轄下公眾泳池的場地管理及池水潔淨程度與區域市政局的泳池作出比較。另本局有否考慮跟隨區局的做法,將泳池每日分段開放供公眾人士使用。

  兩局泳池的水質清潔是依據壎芵p所訂下的標準:這標準是將使用臭氧消毒的泳池池水游離剩餘氯氣量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五或以上,而使用氯氣消毒的泳池水游離剩餘氯氣量則在百萬分之一或以上。現時兩局的泳池同樣採用上述的壎芞郱ョC區局泳池是分三節開放,中斷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他們主要安排泳池職員在這段時間用膳及清潔泳池。而本局的泳池清潔是主要安排在每日泳池關閉之後進行。兩局泳池清潔的時間雖然不同,但是池水皆符合壎芞郱ョC

  基於局方現行全日開放泳池的政策,可為市民提供較長的服務時間。另外,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署方成功訪問4,385位泳客對臨時市政局泳池服務的意見,調查結果顯示泳客對現時泳池開放時間的滿意程度甚高;百分之七十九點九的泳客表示「滿意」及百分之十四點四的泳客表示「非常滿意」。故暫不考慮跟隨區局的做法,將泳池每日分段開放供公眾人士使用。

問題──胡志偉議員提出:

  最近,有報章報導球迷在進入旺角球場觀看球賽時,發現在球場閘門當眼處掛著一塊中英對照的警告牌,聲明小童及未獲批准之女士不得進入球員跑道及草地範圍,因此:

(甲) 在該報導之前,市政總署作為場地管理者,有否知悉香港足球總會每逢於旺角球場進行球賽期間,都張掛此項告示?在該報導之後,署方有何跟進行動?

(乙) 而在本局管理的大球場及其他球場,若租借予香港足球總會進行其活動時,署方知否該會會否張掛此項告示?

(丙) 過去市民有否就康樂場地的使用事宜上,向署方表示某等措施有歧視女性的成份?若有,投訴內容為何?

答覆──康樂委員會主席王敏超議員作答:

  胡議員的問題共分為三部份,第一部份詢問署方在該章報導之前,是否知悉香港足球總會每逢於旺角球場進行球賽期間,都會張掛此項告示;另在該報導之後,署方有何跟進行動。

  署方在該報章報導之前,是知悉香港足球總會每逢在旺角球場進行球賽期間,會張掛該項告示。由於很多球員的孩子、妻子或女朋友都會到場觀看比賽,該告示的作用是提示球員家眷,不可隨意進入比賽場地內,以免發生意外,並沒有歧視女性的意思。每當有足球賽事進行時,香港足球總會的職員便會在賽事開始前,把該告示掛於只供球員專用的通道閘口處。由於該告示只供香港足球總會內部使用,並掛在球員專用的通道,所以署方管理職員亦無異議。

  在該報章報導之後,為免引起公眾誤會,署方已立即與香港足球總會聯絡,並去信要求該會對有關告示作出適當的處理。據香港足球總會的職員表示,由於該會各屬會均已知悉有關告示內容,所以他們將不會再掛上該告示。另一方面,該會亦會在球賽舉行期間,派員以口頭形式提示球員家眷,及阻止他們隨意進入比賽場地內,以免發生意外。

  問題第二部份詢問香港足球總會在租借局方轄下的大球場及其他球場進行活動時,署方知不知道該會會張掛該項告示。

  據了解,過往香港足球總會在局方轄下的大球場及其他球場進行賽事時,都會掛起該告示,提醒球員家眷,不得隨意進入比賽場地內,以免發生意外,但是他們表示將不會再掛上該告示。

  問題第三部份詢問過去署方有否接獲市民就使用康樂場地的事宜上,向署方表示某等措施有歧視女性成份的投訴,以及投訴的內容。

  過去署方未有接獲市民投訴就使用局方的康樂場地事宜上,有歧視女性成份的措施。

問題──吳永輝議員提出:

  現時,一些傳訊公司,包括提供電話服務、電視服務及互聯網服務的公司,經常在地下鐵站的出口外及一些商場門口放置展示牌及木架,推銷其展品,招攬生意,甚至即場贈送電腦周邊設備(例如掃描器等),作為禮品,因此,我有以下問題:

(甲) 如果這些公司在該等公眾地方擺賣而成功招攬生意後,以消費者的信用卡過數,而沒有現金交易,這些活動是否屬於小販在街上販賣的行為?目前署方有否採取任何措施以規管這些活動?

(乙) 如果這些公司只登記消費者的資料,待日後消費者使用該公司的服務時才收取費用,這些交易是否屬於小販在街上販賣的行為?

(丙) 對於這些公司在進行促銷活動時所放置的展示牌及木架,署方的小販事務隊有沒有獲授權進行檢控及充公行動?若有,過去半年來,有多少宗類似的充公及檢控行動?

答覆──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忠議員作答:

  這條分為三個部分的問題,問及署方對一些傳訊公司(包括提供電話服務、電視服務及互聯網絡服務的公司)在地下鐵站出口及商場門口進行的促銷活動所作的法例管制。

  問題第一部分詢問,如果這些公司在地下鐵站出口及商場門口招攬生意成功後,消費者以信用咭付款,而沒有現金交易,這些招攬生意的活動是否屬於小販在街上販賣的行為。答案是「否」。根據徵詢法律意見所得,有關活動並不算是「販賣」,因為這些活動並不符合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列有關「小販」一詞的法定定義。至於署方有否採取任何措施管制這些活動,答案同樣是「否」,理由亦是這些活動並不符合「販賣」的定義範圍。事實上,這些活動可能構成「拉客」罪行,警方可以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6A條採取行動,倘這些活動對公眾地方構成阻塞,警方亦可以考慮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提出檢控。

  問題第二部分詢問,如果這些公司只登記消費者的資料,待日後消費者使用該公司的服務後才收取費用,這些交易是否屬於小販在街上販賣的行為。一如以上所述的理由,這些活動並不屬於「販賣」,因此這部分問題的答案是「否」。

  問題第三部分詢問,對於這些公司在進行促銷活動所放置的展示牌及木架,署方的小販事務隊是否獲授權採取檢控及充公行動。答案仍然是「否」。小販事務隊的基本職責是處理小販問題,因此並無獲授權對這類「非販賣」活動採取檢控及充公行動。

問題──王國興議員提出:

  鑒於曾有小童在北角和富道臨時市政局轄下的和富花園滑梯遊玩時,受到靜電電震影響,連帶在旁看護小童的家長也感受到電震的影響,為此本人提出下述的問題:

(甲) 臨時市政局轄下的兒童休憩場地,有多少個是有提供與和富花園相同的滑梯設施?

(乙) 請解釋滑梯出現靜電電震的成因。

(丙) 署方曾採取什麼措施清除這類滑梯的靜電電震現象?

(丁) 署方何時完成上述第(丙)點的消除靜電電震的改善措施?

(戊) 就這個意外,製造商是否需要負責及是否需承擔改善的費用?

答覆──康樂委員會主席王敏超議員作答:

  王議員的問題共分為五部份,第一部份詢問臨時市政局轄下的兒童休憩場地,有多少個與和富花園相同的滑梯設施。

  臨時市政局轄下的兒童休憩場地,有五個與和富花園相同的滑梯設施,分別為柴灣道兒童遊樂場、景雲街遊樂場、摩理臣山道遊樂場、灣仔峽道遊樂場及鴨c洲大橋(北端)兒童遊樂場。

  問題的第二部份詢問署方滑梯出現靜電電震的成因。

  關於靜電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兩種絕緣物體互相磨擦後,使大氣中的原子產生變化,正負極相配合的情況下產生靜電。在乾燥天氣期間,此種現象之發生尤其普遍。小童在滑梯遊玩時,可能穿著的衣服與滑梯表面的磨擦而產生靜電,一般來說,靜電只會令人產生短暫的不安,但不會對人體構成傷害。

  問題第三部份詢問署方會採取什麼措施消除這類滑梯的靜電電震現象。

  上文已詳細解釋,靜電的成因是在乾燥天氣下,因磨擦而產生,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要消除滑梯的靜電電震現象並不容易,但唯一可減少此現象產生,是在滑梯底部安裝多些連接地面的支撐物,引導靜電從這些支撐物分散或帶走。

  問題第四部份詢問署方何時會完成上述第三部份的消除靜電電震的改善措施。

  署方現正與建築署及製造商研究如何安裝支撐物及其他方法去消除靜電所產生的現象,預計改善工程可以於兩個月完成。

  問題第五部份詢問製造商應否需要負責及承擔改善的費用。

  製造商已確定這些類形之滑梯是符合國際標準。但如果建築署認為需要加上多些支撐物來減少靜電產生的現象,製造商亦答應負責這項改善的費用,而所需的費用並不昂貴。

問題──孫啟昌議員提出:

  鑑於香港動植物公園內生活的兩頭成年美洲虎,因園內地方不足夠,難以孕育下一代,故此該公園的管理人員用避孕藥及分籠的方式,禁止牠們交配。可是,由於注射避孕藥昂貴,公園無法承擔費用,現時只以分籠方式,來防止牠們交配,但這卻可能影響牠們的心理。這個不人道的事件,已引起市民的關注。為此,本人提出以下問題﹕

(甲) 市政局轄下的香港動植物公園,對所飼養的動物及鳥類,有沒有既定的繁殖政策?

(乙) 這些政策是以那種原因,理由及根據去制定的?

(丙) 假如公園管理人員在不想牠們繁殖,但又沒有定期為牠們注射避孕藥,而

在發情期又不能在正常,自然的情況下進行交配,是否有其他較人道的方法處理?

答覆──康樂委員會主席王敏超議員作答:

  在答覆孫議員的提問前,署方希望澄清有關提問的一些背景資料。香港動植物公園的美洲虎籠舍,是有足夠空間容納一對成年美洲虎及兩至三隻幼虎。但當幼虎成長後,籠舍便會較為擠迫,所以長遠來說,公園有必要為幼虎尋找適當的新居所。由於年初雌虎健康不太好,動植物公園遂將一對美洲虎暫時分隔,避免牠們在短期內孕育幼虎。把美洲虎分隔開,只是一項暫時性的措施。而公園亦從未為該對美洲虎注射避孕藥,因此,公園因避孕藥昂貴而無承擔的說法,並不正確。另一方面,兩隻美洲虎自分隔以來,並沒有不正常的行為及舉動,也沒有跡象顯示牠們因分隔而導致心理受到影響。

  孫議員的問題共分為三部份:

  問題的第一部份是詢問香港動植物公園有沒有為所飼養的動物制定繁殖政策。署方的繁殖政策,是參照國際性的慣例,致力繁殖一些瀕危及有教育價值的動物,以達至香港動植物公園在保育及教育方面的使命。

  問題的第二部份是問及制定有關繁殖政策的準則。

  作為世界保護聯盟的會員,香港動植物公園一直都有積極參予全球性的繁殖及保育計劃,以維持籠養動物種群的延續性和穩定發展,保障野生動物免於滅絕。故此,公園不時有與世界各國的動物組織聯絡及協調,以決定個別品種繁殖的需要及先後次序。署方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來制定有關的繁殖政策:

(一)該動物在國際繁殖計劃中的需求;

(二)香港動植物公園在資源上的配合;

(三)動物的福利;

(四)該動物的保育價值;及

(五)該動物對市民的教育意義。

  過往,香港動植物公園曾經參與多項國際性的保育及重返自然繁殖計劃,其中包括有在園中成功繁殖瀕危的白翅棲鴨,然後把牠們送返泰國及緬甸一帶的原產地。而在本地方面,公園亦有繁殖本地野生豪豬,放回郊野自然保護區。

  問題的第三部份,孫議員詢問署方是否有其他較人道的方法,去處理一些我們不想牠們繁殖的動物。

  香港動植物公園一向致力為所飼養的動物,提供一個舒適及接近自然的環境,讓牠們在籠舍內自由生活及延續下一代。而公園在這方面的工作相當成功,因大部份的動物都有在園中成功繁殖,以及經國際借養計劃,被送往其他動物園飼養及繼續繁殖。

  至於一對美洲虎,牠們被暫時分隔的原因已在上面交代。署方在徵得顧問動物園園長的意見及再三評估雌虎現時的健康狀況後,認為可安排一對美洲虎重新置於籠舍內,讓其自由生活及交配。假如美洲虎再成功繁殖幼虎,公園會為牠們作出適當的安排。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