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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季度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已經發出。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五)提醒繳納人士,在十月三十一日或該日前繳交有關差餉及/或地租。
他說如在限期後仍未繳款,繳款額上將加徵百分之五的附加費。
發言人解釋:「但是,根據政府退還今年四月至六月季度已繳差餉的決定,有關的退款已於今季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扣除。」
「如果通知書上已列明需要繳交地租,則繳費人士仍需繳交地租。」
有關退還差餉方面,如果差餉繳納人士的資料在今年四月以後有所更改,則有關退還差餉的做法,並不會在通知書上反映,而十月季度的差餉則須如期在十月底前繳交。
他也提醒那些沒有將有關資料通知該署的差餉繳納人士,應盡快通知該署。
發言人說:「如果有關資料已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本署會於核實資料後安排退款。」
查詢有關付款方法和退還差餉安排,可致電二八八一 一零三三或傳真二五七七 六零六六,或親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五零零號興利中心二十三樓差餉物業估價署帳目及發單科。
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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