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解釋按摩院發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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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牌照課警司范錫明今(星期四)日表示, 對按摩院發牌條件作出修訂, 是考慮到市民關注在商住兩用樓宇內經營按摩院所引起的火警安全、 色情活動及對滋擾住戶等的問題。

范錫明補充說, 代表警務處處長負責按摩院發牌事宜的警務處牌照課, 因應不斷改變的社會情況而經常對發牌條件作出檢討。

他說:「來自不同渠道的意見, 包括透過地區滅罪委員會所發表的, 顯示商住兩用樓宇內經營的按摩院對附近居民已造成過份滋擾。」

考慮過居民的關注後, 遂於一九九七年八月發出的規定條文內, 加入禁止位於商住兩用樓宇的按摩院在凌晨一時三十分至早上八時間營業的條款。

范錫明說:「在商業樓宇內經營的按摩院則不受有關營業時間條款的限制。」

截至本年八月尾,持牌經營的按摩院共有二百一十三間, 其中六十三間位處商住兩用樓宇, 其餘一百五十間則在商業樓宇內。

新規定亦限制按摩院內的房間, 最少不能小於十四點三平方米。

他說:「從經驗來說, 按摩院內那些只有一張床的房間, 較易導致色情活動, 因而被全面禁止。」

為確保房間有足夠空間擺放兩張床及容納兩位按摩員同時工作, 每間房的最小面積訂為十四點三平方米。

警方發人強調, 根據按摩院條例, 警務處處長須確保有關處所及按摩院的情況符合經營按摩院的規定, 而其經營方式亦不會有違公眾利益。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號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