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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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辯論《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該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刪除在《破產條例》及其他十條條例內有關「破產作為」、「接管令」及「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等過時的用詞,並作出適當的相應修訂。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前立法局通過了《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引進新的個人破產法例和程序,包括:

- 廢除「破產作為」和「破產通知書」的過時條文,以更簡單直接的「破產呈請理由」取代;

- 廢除分兩階段發出「接管令」和「判決令」的制度,以單一項的「破產令」代替;以及

- 廢除有關「債務重整協議及債務償還安排」的條文,以更具彈性的個人「自願安排」程序取代。

  在草擬該修訂條例時,我們已因應上述建議,將當時的《破產條例》作出大幅修改,並同時對十九條條例作出相應修訂。該修訂條例共提出接近一百項修訂,包括刪除原有條例內的過時條文及用詞而以新條文及新名詞所取代。在該修訂條例獲得通過後,我們隨即制定相關的附屬法例。而該修訂條例亦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但在我們最近的一項檢討顯示,在《破產條例》及另外十條條例中,仍有「破產作為」、「接管令」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的提述。這些用詞現時已不再適用,因此我們提交《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十三項相應修訂,將過時用詞刪除,並代以適當的名詞。這些修訂全部都屬於技術性的相應修訂。

  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