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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日公眾人士關注公開籌款募集的款項是否獲得善用,要求提高有關活動的透明度,因此社會福利署將實施新的監管措施,規定所有向公眾呼籲募捐的慈善籌款活動,必須事先申領慈善籌款許可證。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鄧智良今日(星期五)說,新措施的監管範圍將包括售旗日、慈善舞會、慈善音樂會、義賣、以及透過傳媒、郵件和廣告向公眾募捐等慈善籌款活動。
慈善籌款許可證將取代原來的公開籌款許可證。有意在公眾地方舉辦慈善籌款活動的人士或組織,必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
鄧智良說:「為了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對公眾的責任,慈善籌款許可證要求慈善籌款活動主辦者,在活動結束後一百八十日內提交帳目結算表。」
若籌款活動的總收入超過二十萬元,有關帳目結算表須經專業核數師審核;籌得捐款數目為二十萬元或少於二十萬元者,帳目結算表則由主辦者核實。
鄧智良指出,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享有免稅優惠的慈善團體,可豁免領取慈善籌款許可證,亦無須在活動後一百八十日內提交帳目結算表;惟在舉辦售旗日時,仍須符合所有有關申請舉辦公開慈善籌款的規定。
他建議有關團體仍然必須保存每項籌款活動的帳目結算表,同時籌款超過二十萬元的活動必須由核數師審查帳目。
他強調說:「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隨意抽查這些慈善籌款活動的帳目結算表。」
他又說:「若發現嚴重失誤,有關團體可能會喪失豁免資格。」
新的監管措施並規定所有慈善籌款活動主辦者,包括享有豁免的團體,必須事後分別在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報章上刊登告示,向公眾報告有關籌款活動的情況,其中包括籌得捐款數目和如何處理該筆款項等資料。
鄧智良補充說,政府將修訂有關法例,使新的監管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他鼓勵各慈善籌款活動主辦者自願遵照新的措施,作為良好的習慣做法,以確保公眾捐款可以得到善用。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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