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獲解決的申索數目及截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尚待處理的申索數目分別為何;

(b)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就獲解決的申索所支付的款項總額;

(c)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盈餘;

(d) 基金的盈餘是否足以支付個案尚待處理的申索人;及

(e) 管理局會否考慮採取更主動的做法,在進行訴訟前及早進行磋商,並就有關申索達成和解,以節省基金的資源?

答覆:

主席女士: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本條例)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成立,目的是保障因工受傷的僱員得到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並為僱主提供保障,以防承保人不按保險單賠款。根據本條例第4條,管理局的主要責任是以信託方式持有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基金)、按照本條例的宗旨管理基金,以及確定尋求基金付款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基金的主要收入來自僱員補償保險費的徵款。

  根據本條例第16條,如僱員或去世僱員的受養人已用盡在有關情況下合理的法律及財政上許可的途徑追討賠償,但仍末能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或普通法向僱主或承保人追討有關補償或損害賠償,則可申請基金付款。本條例第17及18條訂明,倘負責僱員補償保險的承保人變為無力償債,已投保的僱主可申請基金付款。

  到目前為止,獲管理局援助的全部個案,申請人均為僱員或去世僱員的受養人。現就個別問題答覆如下:

(a)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管理局援助和解決的個案共23宗。截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尚待處理的個案有六宗,現已全數獲得解決。

(b)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管理局就已解決個案所支付的款項總額為4,727萬元。

(c) 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基金的累積盈餘為3,409萬元。

(d) 管理局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後持續接獲新的申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至八月的五個月內,管理局解決了十宗個案,共支付569萬元。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尚待處理的個案有13宗,估計申索總額為1,400萬元。就目前的申索額來說,基金有足夠的財政資源解決該13宗尚待處理的個案。

(e) 本條例第28條訂明,凡管理局認為某人有權或可能會有權根據本條例申請基金付款,管理局為保障基金,可按該局認為合理的條款,作出由基金付款予該人的要約,以令該人的權利得以體現。直至目前為止,管理局接獲的所有申請個案中,有關的僱員或去世僱員的受養人均已向法庭提出申索,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在接獲援助申請後,管理局會進行必要的調查,並考慮現有文件,以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尋求基金付款的資格。如管理局接納該個案屬本條例第28條的範疇,則會在法庭就法律責任或補償金額作出裁決前,嘗試透過磋商達成和解。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管理局根據本條例第28條藉和解商議援助了八宗個案,佔該年度已解決個案的35%。在一九九八年四月至八月的五個月內,在已解決的十宗個案當中,有兩宗(佔20%)是管理局根據本條例第28條解決的個案。為解決這十宗個案所支付的款項總額為370萬元,而原來的申索額約為670萬元(未計利息)。在藉�蚑R商而達成和解的個案中,由於有關方面毋需等候法庭裁定補償金額,因此申請人可提早獲得有關的款項。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