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虛報資料濫用公屋資源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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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房屋局局長梁展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動議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的主要房屋政策,其中之一是為無法負擔其他房屋的市民,提供租金合理的公共租住房屋。我們的公共房屋資源是非常有限,因此極有需要確保這些珍貴的資源,能夠惠及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要公平合理地分配公屋的資源,其實是維繫於一套誠信的制度。固然,房屋委員會基本上信任公屋申請人所申報的資料,不過,我們仍然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確保享有這些公屋資源的家庭是有真正的需要。根據今年四月修訂的房屋條例,虛報資料的罰款額是與少付的租金掛u,其作用不但能夠增加對虛報資料行為的阻嚇性,同時亦能充分反映出濫用公屋資源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政府認為這做法非常合適,而並非草率。

  現時,任何人士於申請公屋或向房屋委員會提供有關入息與資產的資料時作出虛假申報,即屬違法。對此項罪行原來最高刑罰是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五萬元。在修訂後的條例下,除原有的罰則外,更可以而並非必要對作出虛假申報的住戶收取一筆額外的罰款,數額可相等於在有關期間少交租金的三倍。部份議員認為原來的罰則已有足夠的阻嚇作用,事實上是否真的如此?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自從房屋委員會去年中實施富戶須要繳交市值租金的政策以來,原本的房屋條例內有關的罰則已經過時,所以剛才議員提到要證明過去的罰則是無效的問題,並不存在。即是說,現時罰則原則上最高可達五萬元,但以一個原本要繳交市值租金的四人富戶家庭來計算,由於他們虛報資料而欺騙房屋委員會的租金,每年可達大約四萬元,如果以最長起訴期為六年來計算,即合共欺騙了二十四萬元。顯而易見,原來罰則的罰款,根本不足以發揮應有的阻嚇作用。故此,並不存在證明罰則沒有阻嚇作用的問題。

  第二,新增的罰款使虛報資料的人士所面對的刑罰,與他所犯的罪行掛u,這樣做法,既是合情合理,也可以讓法庭有足夠的闊度和空間斟酌個別案件的情況,在一些法庭認為不應該判監情況下,仍然可以判定適當和足以產生阻嚇作用的罰款。

  我更想指出,倘若立法會制止這項修訂條例生效,則必然產生一種反宣傳的作用,使有關人士漠視作出虛假申報這種罪行的嚴重性,以身試法。

  因此,主席女士,我在此懇請各位議員,支持經修訂後的條例,提高對虛報資料人士的懲罰,否決梁耀忠議員的動議,讓整個的《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可以如期在本年的4月24日起生效。

  多謝。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