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證券(修訂)條例草案(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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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上動議二讀一九九八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一九九八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政府提出這條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實行較早前公報關於正達證券客戶的賠償方案,提供一個清晰的法律依據與及便利實施。

正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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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達集團屬下的財務公司和證券公司,由於財政和流動資金方面出現問題而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倒閉。事件中有逾一萬名投資者受影響,其中有很多人聲稱,在未完全清楚後果的情況下,受人引導在正達財務開設保證金(俗稱「孖展」)戶口。政府與證監會和聯合交易所在考慮過當時的市場情況,包括當時投資者信心普遍薄弱、事件對市場或會構成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可能向該公司提出的申索數額後,遂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發表聯合公布,表示會彈性處理正達客戶的賠償申請。聯交所已按法例規定,給予申索人三個月時間遞交索償申請書,截至五月一日收到五千二百多份申請。經初步點算這些索償申請,及清盤人提供初步的戶口資料後,證監會和聯交所已訂出詳細的賠償安排,並於六月十日公布。有關詳情已在條例草案的立法會資料摘要的附件中詳列,我不打算在此重覆。

  政府希望透過實施建議中的安排,能以賠償基金有限的資源,令本來根據法定限額僅能從攤分款項中獲得極小量賠償的小額申索,可以獲得相當數額甚至十足的賠償,而較大額的申索則仍可在攤分款項中享有原來應得的權利。有關安排的另一目的,是使發放賠償予正達客戶的工作可以更迅速進行。

法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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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一月底以來,在聯交所等候申索人遞交申請的同時,證監會和聯交所一直在研究有關賠償方案實施的細節。隨後在三月份,政府首次從證監會得知,在現有法例的基礎上實行建議中的安排,可能會有一定的實際困難和必須經過十分繁瑣的途徑,與及需要很長的時間。證監會在此後一段時間不斷尋求法律意見,以圖確定是否必須立法以便可以盡快實施有關賠償方案。為了不延誤落實建議的賠償安排,我們亦決定同時展開草擬法例的工作。在擬定法律草擬指引的過程中,由於證監會和聯交所分別尋求得到的法律意見有一些出入的地方,所以有關的工作亦花了一段時間。結果我們在六月初得到肯定和確實的法律意見,確認政府有需要修訂證券條例,為賠償安排提供一個清晰的法律依據與及便利實施。在律政司司長和法律草擬科的同事衷誠合作下,有關的條例草案得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可以趕及七月底提交立法會。

  條例草案旨在修改以下三個主要範疇 -

  (一) 使證監會可以動用其儲備向賠償基金注資;

  (二) 在按每名失責經紀為單位計算的八百萬元法定賠償限額以外,實施一項按每名申索人計算賠償限額的機制;以及

  (三) 在核實和批准有關申索後隨即支付賠款,毋須等待所有申索的核實和攤分賠款工作完成。

  建議亦包括把再循環發放的賠款上限,定於證監會在行使代位索償權時,首先討回的首八百萬元。另外也清晰地界定當有關客戶收到酌情賠款後,無論在以後的攤分過程會否再獲得賠償,賠償基金的有關法定的責任將會被解除。有關法例的修訂,對於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根據有關賠償程序而提出的申索,亦具有效力。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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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想特別指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受正達倒閉事件影響的客戶,可以在這個新安排下盡快獲取賠償。同時賠償款項也會比他們在現有法例的安排下所得的為多,甚至取回全數損失。正如我在上個星期「財經事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中解釋,這個賠償方案是考慮了多個有關的因素,包括賠償申請的總額、個別申請金額的多寡,賠償基金的儲備水平和可能需要作出賠償的其他個案,與及維持基金在一個恰當穩妥的水平的需要,並謹慎地從上述各因素當中找出一個平衡。我們希望建議的賠償安排,能夠在減輕大部分受影響的客戶的損失之餘,不會引起一個所謂「道德風險」的問題,使公眾對處理自己的投資和選擇經紀時掉以輕心,與及對經紀管理其本身運作和解決問題的態度產生不良的影響。

  我想重申,本草案的目標是要確立正達賠償方案的法律依據,以便受影響的客戶可以盡早獲得建議中的賠償。本草案的唯一考慮是如何在現有法例的賠償機制和原則下,引進所需的靈活性。從比較宏觀的角度來看,我同意這些機制和原則本身可能有全面檢討的必要。而事實上,證監會和聯交所已經展開這方面的工作,研究一套新的保險和賠償制度,以切合目前巿場的情況和監管及風險管理的要求,這套新的安排仍在設計和考慮中,證監會希望在本年九月諮詢公眾,並且在聽取和考慮有關的意見以後,便會與聯交所協商,制定新的建議。因此,在盡快向正達客戶發放賠償的大前提下,本草案並沒有加入任何政策性的修訂,這一點我希望議員們諒解。

  正達事件已經發生了一段時間,客戶十分希望能夠盡快取得賠償。而這個也是我們工作的目標,相信也是各位議員的關注所在。我謹在這裡呼籲各位議員支持我們的草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