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訂條例反映最新鐵路保護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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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梁寶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

《建築物條例》附表五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提出我名下的動議。

2. 此項動議旨在修訂《建築物條例》(“本條例”)附表5內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的說明,以適用於存放在土地註冊處內,日期為1998年6月29日的圖則。

3. 目前,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的定義是“地下鐵路沿線各鐵路保護區,即經前規劃環境地政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MT/RP/1至21、MT/G/133、MT/RP/30至42、MT/G/115、MT/RP/50至65、MT/G/310、EHC/RP/1至5及EHC/019圖則(日期為1992年3月17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4. 鐵路保護區是地下鐵路建築物邊緣30米範圍內的地方。在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所列的地區內的任何土地勘測和地下排水工程,均屬於本條例所載的“建築工程”定義範圍內。依據本條例第14條,此等建築工程,須要在施工前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以保障地下鐵路建築物免受影響。

5. 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的現有說明所提及的圖則自從在一九八九年作出修訂之後,並沒有作出其他修訂以反映地下鐵路系統至今的改變。有關改變包括在鑽石山、九龍塘及灣仔車站增設入口,以及荔枝角站的水冷喉管在新地點重新敷設。此外,由東涌線及機場快線組成的機場鐵路的鐵路保護區亦未涵蓋在內。

6. 因此,我們已繪製一套新圖則,取代現行的圖則,而該等圖則的編號亦相應修訂為MTR/G/1至3、MTR/RP/1至46、MTR/RP/50至66,以及MTR/RP/101至170。圖則的日期為1998年6月29日,已存放在土地註冊處。

7. 我懇請議員支持是項動議,以確保附表5內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所適用的圖則,能顯示地下鐵路系統的最新鐵路保護區。

8.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