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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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律政司司長溫法德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廢除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傳聞證據的規則,並引入一個較為簡化的制度,使該等證據被接納為證據,以改善民事法律程序有關傳聞證據的現有法例和程序。

  本條例草案是按照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所發表的報告書內的建議而擬訂。

  凡屬於由證人聲稱根據別人所告知的事宜而就某項事實所作的證供,不論他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得知有關事宜,其證據都被指為傳聞。這類證據歷來均予以審慎處理。在普通法中,傳聞一般不被接納為所提出事實的證據,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這些例外情況,是司法人員根據其多年經驗,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有充分理由可信賴這類證據,而逐漸引申出來。

  在香港,《證據條例》第IV部所載的法定制度取代了普通法規則及普通法中的例外情況,該條例第IV部是根據《1968年英格蘭民事證據法令》制定的。不過,這個法定制度保存了若干沿用已久的規則,這些規則管限以前按普通法可接納的傳聞證據的可接納性,使現行的案例法可以保留並容許其發展。

  該條例所述的傳聞陳述類別不會無條件獲接納為證據。有意援引這類陳述的與訟人必須遵照按《英格蘭最高法院規則》所制定的《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指定的程序規定行事。舉例來說,這些規定包括擬援引傳聞證據的一方,須在不遲於申請編排審訊之前21日內發出通知,表示有意作出此舉,對立的一方如希望作出傳聞陳述的人出庭,則須送達反通知書。

  現行的規則被批評為過於複雜和浪費資源及時間。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的諮詢文件作出回應的人士之中,絕大多數支持取消現行規則。

  在許多普通法司法區,對於傳聞證據的規則也有類似的批評,而且不少地區已經實際上廢除了有關規則。在英格蘭,《1995年民事證據法令》已廢除了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規則。本條例草案大致上是根據這項法令擬定的。蘇格蘭也憑藉《1988年民事證據(蘇格蘭)法令》實施類似改革,在這項法令下,傳聞規則及就傳聞證據作事前通知的規定,均被取消。

  法律改革委員會注意到,民事訴訟的最新發展趨勢,是把所有有關證據提交法院,然後由法院決定給予此等證據多少分量。他們認為,有關的證據不得純粹以證據屬傳聞為理由而被拒絕接納。對於傳聞證據,所考慮的不應是可否接納的問題,而是應該給予此等證據多少分量。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不論是否有陪審團,含有不論何種程度的傳聞成分的證據,均應被接納為證據。同時,為避免因放寬傳聞證據規則而可能出現的濫用情況,應該訂定保障措施。

  法律改革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取消目前對傳聞證據通知和反通知書的規定。關於是否需發出通知的問題,應該由訴訟各方自行作出非正式安排。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即使沒有傳聞證據通知,現行的司法個案管理制度和有關各方須於審訊前交換證人陳述的規定,已有助確保因提出傳聞證據而引起的問題可在審訊前得以解決,也可減少在審訊中出現令人意料之外的情況。此外,如未有發出擬提出傳聞證據的非正式通知,法院有權在行使其有關控制法律程序及訟費的權力時,將此列入考慮範圍。

  法律改革委員會亦知悉現行有關文件副本和業務紀錄的可接納性的法律有問題。首先,根據現行的法律,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載於一份文件內的傳聞陳述,是否可藉出示由該文件副本所複製出的副本來證明,仍沒有明確規定。在現今的商業社會,使用副本文件,甚至是副本的副本,極為普通。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文件內的陳述可以藉出示該文件,或出示該文件按法庭認可的方式認證的副本予以證明。副本及正本之間相隔的複製次數多少並不重要。

  其次,管限接納業務紀錄,包括電腦紀錄的現行規則不合時宜和累贅,而且不能配合現今自動化辦公室的要求。管限接納紀錄的現行規則,是假設有人提供紀錄所載的資料。但如要證實某項資料並無載於紀錄內,則可能出現問題,因為不存在的資料不可能有提供資料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由一個簡化的制度,取代目前的制度。業務的電腦紀錄,應該像其他業務紀錄一樣,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建議,不載於紀錄內的資料,可由該紀錄所屬業務或公共機構的高級人員,以口頭證據或誓章正式加以證明。

  政府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建議的新制度會改善民事法律程序的效率,和取消費時和昂貴的程序上的規限。

  我現在要談及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第2條取消《證據條例》第IV部。該條廢除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傳聞證據的普通法規則,並訂定保障措施,防止因廢除有關規則而出現濫用的情況。條例草案亦規定不論副本與正本之間相隔的複製次數有多少,文件副本亦可被接納為證據。此外,它亦就業務紀錄被接納事宜,引入較為簡化的制度,並就“紀錄”一詞提供一個廣泛的定義,以涵蓋各種形式的紀錄。此舉將會容許業務上的電腦紀錄,按照與其他業務紀錄一樣的方式,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

  條例草案第3、4、5及6條對《證據條例》及包括《高等法院規則》等其他法例作出相應修訂。

  主席,條例草案會改善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證據的法律。草案清除了我們法律中一些欠妥善的地方和不切實際的規定,並可使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訴訟各方,節省時間和訴訟費。我謹向立法會推薦這份條例草案。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