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針對破壞性捕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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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九八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草案規定使用炸藥及有毒物質捕魚的最高罰款金額,由一萬元提高至二十萬元。

  該草案亦將採用器具進行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如使用電魚的方法以及利用真空吸管和挖採工具捕魚)列為罪行,最高刑罰與使用炸藥和有毒物質捕魚相同,即最高罰款額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經濟局發言人表示,政府的政策是保護香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以確保漁業的長遠持續發展,修訂條例有助達致該項政策。

  目前,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一七一章)任何人士使用炸藥及有毒物質捕魚,即屬違法,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說︰「十年前訂立的最高罰款額一萬元,已不足以阻嚇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

  「統計數字顯示,由香港警務處沒收作捕魚用途的炸藥數量在過去五年大幅上升,由十五千克增至二百一十四千克。」

  他說︰「由於使用炸藥捕魚會傷害甚至毀滅許多其他海洋生物,對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嚴重而長遠的破壞,因此有需要提高最高罰款。」

  政府為保育香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而推行的工作計劃,包括最近開展的一項五年計劃,動用約一億元在本港水域內放置人工漁礁。

  發言人解釋說:「使用有毒物質如氰化物捕魚可毀滅珊瑚礁和在漁礁棲息的海洋生物。為了保護香港水域內的人工漁礁及其他海洋生物,應該提高最高罰款額,以收阻嚇之效。」

  「除了使用炸藥及有毒物質外,其他具破壞性的捕魚方法,如使用電魚的方法和利用真空吸管和挖採工具來採蜆等,亦會對水中生物造成嚴重破壞,所以,盡快立例禁止此類具破壞性的捕魚方法是同樣重要的。」

  他強調說:「修訂條例草案帶出使用破壞性的捕魚方法是一項嚴重罪行的信息,市民不應進行該類捕魚活動。這有助保育香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長遠來說,對捕漁業有利。」

  政府已就有關建議諮詢漁民組織、有關區議會、諮詢委員會、環保組織和專業團體。他們對建議表示支持或沒有提出反對。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七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