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於資訊科技的開支

撥款機制

隸屬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行政工作電腦化計劃委員會,負責就電子政府計劃制訂撥款政策,並就撥款的建議訂定先後次序。電子政府計劃如獲委員會通過,便會提交相關的批核當局,要求批准撥款。

所有需費超過1,000萬元的電子政府計劃需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核。需費介乎150,000元至1,000萬元的計劃,其費用由電腦化計劃整體撥款項目支付。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批准該類別的電腦化計劃。

批准撥款的優先次序

在通過撥款以推行擬議的行政工作電腦化計劃時,當局會特別重視以下的政策考慮因素:

    (a) 該部門有否就其工作範疇及特定電腦計劃充分探討或承諾充分探討相關的業務程序重組機會,以期藉著該電腦計劃獲取最大的效益;

    (b) 該部門有否就其工作範疇及特定個別電腦計劃充分探討以電子方式連結各部門的機會,以打破部門之間的界限,透過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合作為市民提供更一體化、更具效率和更高質素的公共服務;

    (c) 該計劃可帶來多少效益。部門應善用資訊科技以盡量獲取最大的可變現效益;

    (d) 該計劃能否配合部門的資訊系統策略計劃及/或電子業務策略;

    (e) 該計劃能否加強和擴大網上服務的範圍,以及令電子服務更簡便易用,從而提高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和推動社會各界更廣泛應用電子商務;

    (f) 該計劃有否採取適當措施,配合系統互用性的安排,及是否符合政府互用架構的規定;

    (g) 該計劃能否提高部門應用資訊科技的能力,及有否研究應用中央基建設施,善用已作出的資訊科技投資;

    (h) 該計劃是否有助鼓勵政府在處理內部業務時應用資訊科技,以提高運作效率和協助建立電子文化;

    (i) 該部門是否已充分利用客戶關係管理的原則或特點,令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更具成本效益和更為簡便易用;

    (j) 該計劃是否有助部門善用科技,以有效地管理和發布知識;

    (k) 該部門有否留意本地情況及成功的海外做法,就分擔成本、避免風險及增加收入等推行電腦計劃的相關事宜,探討讓私營機構參與或與私營機構合作的機會;以及

    (l) 該計劃有否利用創新方式提供及/或採購服務,或利用創新並可行的技術推行計劃。

撥款建議如能完全符合上述的政策考慮因素(在適用的情況下),將可獲優先考慮。

政府用於資訊科技的開支

政府有既定目標去善用資訊科技,以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及改善服務。下表列出政府在過去十多年用於資訊科技的開支。

政府在過去十多年用於資訊科技的開支
財政年度 開支 i (港元) 開支 ii (港元)
1993/94 9.10 億元
1994/95 10.65 億元
1995/96 13.42 億元
1996/97 16.46 億元
1997/98 18.71 億元
1998/99 20.28 億元
1999/2000 21.60 億元
2000/2001 24.66 億元
2001/2002 29.80 億元 (39.04 億元)
2002/2003 32.13 億元 (40.40 億元)
2003/2004 30.81 億元 (38.87 億元)
2004/2005 28.34 億元 (37.54 億元)
2005/2006 28.05 億元 (35.47 億元)
2006/2007 30.63 億元 (38.89 億元)
2007/2008 30.02 億元 (40.99 億元)
2008/2009(預算) 44.44 億元 (54.91 億元)




i. 由2001-02年度開始,上述數字包括總目55綱領2中關於資訊科技及總目708非行政電腦系統的支出,而所有關於員工方面的支出會以員工的總薪酬福利作為計算基礎。

ii. 有括號的數字包括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及津貼學校的資訊科技支出。

2004| 重要告示 最近修訂日期:<28/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