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

引言

滑翔傘是一項運動和消閒活動,但一如其他戶外活動,操作滑翔傘亦有一定安全風險。不適當操作滑翔傘可對自身和他人帶來嚴重傷亡的風險。因此,不論是初學者或具經驗的滑翔傘愛好者,均須充分了解風險和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滑翔傘飛行活動安全地進行。

根據《1995 年飛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 48 條,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包括滑翔傘)而危害他人或財產的安全。滑翔傘飛行活動者須遵守上述規定,並時刻以安全方式操作滑翔傘。任何人士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訂明,除根據和按照民航處處長批給的許可證的條件,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飛機(包括滑翔傘)在香港提供任何航空服務。換言之,任何人士在未獲民航處處長批出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滑翔傘提供任何航空服務作出租或受酬,即屬違反第448A章的相關法例。(請參照申請出租或受酬的滑翔傘活動許可證)為保障安全,有興趣付費參與滑翔傘活動(如滑翔傘指導飛行或雙人滑翔傘飛行)的市民,應從許可證持有人/機構名單上選擇相關合資格人士/機構。

以下是關於滑翔傘活動的一般安全指引:

  1. 操作條件

    只可以在白天及具備目視氣象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滑翔傘飛行活動者須遠離雲層,並確保能時刻清楚看到地面。

  2. 滑翔傘場地及操作高度

    香港管制區和非管制空域報告區的空域有限,供所有本地空域使用者(如直升機和小型飛機)共同使用。

    民航處注意到滑翔傘飛行活動通常於白天在下列八個管制區和非管制空域報告區的空域進行。為讓其他本地空域使用者清楚知悉有關空域可能有滑翔傘飛行活動,這些場地的邊界和操作高度已載於香港航行資料匯編 (Hong Kong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中的ENR 5.5章節(https://www.ais.gov.hk).

    • (一) 浪茄灣
    • (二) 北潭凹
    • (三) 八仙
    • (四) 馬鞍山
    • (五) 西灣
    • (六) 石澳
    • (七) 南大嶼山以東
    • (八) 南大嶼山以西

    為保障安全,滑翔傘飛行活動者應確保滑翔傘活動只在上述空域的範圍內進行。他們亦須避免於任何公眾泳灘上空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或降落在任何公眾泳灘,亦不應在未經土地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降落在私人物業上。

  3. 在飛行前,滑翔傘飛行活動者應:

    確保具備合適資格(例如獲得具資歷級別制度的滑翔傘組織所發出的資格)和能力,及身體狀況適合的情況下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就此,本地的滑翔傘組織編制了場地指南,以供其會員/滑翔傘飛行活動者參考。滑翔傘飛行活動者在進行活動前可參考這些場地指南,尤其是就每一個場地所建議的飛行員資格及天氣條件。

    確保已為活動購買足夠保障的保險,尤其是第三者保險。

    充分掌握和熟習滑翔傘場地的特性,包括載於香港航行資料匯編的場地邊界、適合作為起飛和降落的場地及其潛在危險。參考本地滑翔傘組織所編制的場地指南或指引,並事先計劃好降落的路線,包括在緊急情況下可選擇的備用降落場地。

    熟習在水上迫降的應急程序,包括放置鉤刀在易於取出及使用的位置,以便及時切斷纏住的傘繩或繫帶。考慮穿著可提供高浮力並能自動操作的救生衣,讓使用者即使在失去知覺時亦能保持口鼻在水平面上。

    進行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於當時的場地狀況,並清楚明白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滑翔傘飛行活動者應當格外注意與天氣變化、惡劣天氣和緊急情況相關的風險,並按評估採取相應的緩解措施。

    攜帶能發送遇險位置信號的位置追蹤設備,或使用能實時分享位置信息的服務或應用程式,以協助搜救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及時進行搜救工作。

    查看場地的天氣狀況,包括場地的天氣預報,以確保適合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並確認沒有相關的天氣警告或惡劣天氣預報。滑翔傘飛行活動者可參考本地滑翔傘組織就每一個場地所建議的天氣條件 (如建議的風向和風速) 。

    確保滑翔傘、座袋、頭盔和安全設備狀況良好、傘繩沒有斷裂或磨損。時刻在符合設備的重量限制內操作滑翔傘和座袋,並使用獲得EN966 (air sports), EN1077 A & B, ASTM2040 或SNELL rs98 (snow sports)認證的頭盔以增強保護。根據生產商的指示為設備進行適當維護,並在其使用期限完結前替換。

    在傘翼充氣前對設備進行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 戴好頭盔
    • 繫緊座袋腿帶
    • 以正確方向連接傘翼
    • 裝妥加速裝置
    • 確保傘繩沒有互相打結
    • 確保後備傘安裝妥當
    • 確保滑翔傘與座袋的所有連接點均已正確並穩妥連接

  4. 在飛行期間,滑翔傘飛行活動者應:

    時刻留意周圍的情況,並依照適用於滑翔傘活動的規則及國際認可的操作守則,避免與其他滑翔傘/飛機發生碰撞。

    考慮當前的天氣狀況、滑翔傘飛行活動者的技術水平及滑翔傘的操作性能,時刻與其他滑翔傘/飛機保持足夠距離。

    與地面上的人和物件保持安全距離,以確保滑翔傘活動不會危及他人和財產。

    按自己的能力飛行,注意滑翔傘裝備的限制。

    注意天氣突變,如遇上惡劣天氣,應立即降落。

  5. 雙人滑翔傘飛行

    雙人滑翔傘飛行涉及額外的操作考慮,亦會構成額外安全風險。滑翔傘飛行活動者除了須採取與雙人滑翔傘飛行活動相應的額外安全措施外(例如因應操作和第三者(包括乘客)安全進行更嚴謹的風險評估、具備雙人滑翔傘飛行所需的資格和能力等),滑翔傘飛行活動者須確保乘客有足夠保障的保險,並確認乘客充分了解活動中涉及的風險。

    若有關雙人滑翔傘飛行活動有可能涉及出租或受酬,請參閱第六段的法律要求。

  6. 滑翔傘用作出租或受酬(包括指導飛行)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訂明,除根據和按照民航處處長批給的許可證的條件,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飛機(包括滑翔傘)在香港提供任何航空服務。換言之,任何人士在未獲民航處處長批出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滑翔傘提供任何航空服務作出租或受酬,即屬違法。

  7. 注意:
    • 遵照飛行守則

    • 保障飛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