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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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運人(shipper)及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根據該規例,托運人(即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須確保所有危險品都已正確地分類、包裝、標記及填妥有關文件才作航空托運。空運業界在接收所 有空運貨物(包括集運貨物)時,都應該加倍留意。

另一方面,乘客亦須注意攜帶某些物品上飛機可能需要獲得航空公司允許,個別航空公司亦可能會對乘客攜帶上機之物品有額外規定。如有疑問,請在出發前向你選乘的航空公司查詢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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